台灣民眾黨高雄市黨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評薦作業規則

依據20211102中央委員會議決議,各縣市黨部評薦作業規則應於各縣市黨部粉絲專頁、台灣民眾黨官方網站及發送Email給各縣市戶籍所在黨員等三種方式公告。
因應新規範,特將各縣市黨部之評薦作業規則公告於官方網站中,以利黨員週知。

台灣民眾黨高雄市黨部 高雄市公職人員選舉-參選人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 110 10 28 日台灣民眾黨高雄市黨部評核推薦小組會議通過

第一條 制定目的
高雄市黨部為參與高雄市公職人員選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高雄市公職人員,為以下四項:
一、市議員
二、原住民區長
三、原住民區民代表 四、里長

第三條 高雄市黨部評核推薦小組
為研議並制定高雄市公職人員選舉之選戰布局及相關策略,並統籌辦理本市黨 部參選人之提名作業,經台灣民眾黨中央授權設置高雄市黨部評核推薦小組。
評核推薦小組任務具體如下:
一、各選區有意擔任參選人之徵詢與協調。
二、研議本黨高雄市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提名原則,擇定艱困選區及與他黨合作模式。
三、審核各選區本黨公職參選人之名單並經考核後議定提名參選人。 本市黨部高雄市公職人員選舉評核推薦小組成員共七位,主委與副主委為當然 成員,其餘成員人選由主委擬定,人選經組織部通過後核備任命。小組成員, 除本黨人士外,得另邀請社會賢達人士若干人,提供選舉布局與決策之建言。 評核推薦小組之成員若為選舉之被提名人或被徵召人,應迴避不得參與其相關 事項之議決。

第四條 被提名人
參選人應具備本黨單一黨籍並符合法定參選人(除徵招人選)、候選人資格,須認 同本黨理念且形象良好,勤於問政並執行本黨交付之任務者。
參選人除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27 條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規定之候選人消極資格外,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具被提名資格;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市黨部逕為撤銷提名。
一、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或洗錢防 制法。
二、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 眾暴動、施 強暴脅迫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
三、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 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罪。
四、觸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 恐嚇或擄 人勒贖等罪。 於國外犯有前項之罪行,經國內或國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

第五條 參選人作業
高雄市黨部高雄市公職人員選舉之參選人作業,各區參選之人選需由高雄市黨 部選舉評核推薦小組經考核議定後通過。
一、參選人作業開始後,依本辦法第二條列示之各項公職人員,參選人所適用 之流程如下:
1.有意參選之黨員可逕向高雄市黨部索取資料報名申請,向高雄市黨部執 行長提交報名資料後,由高雄市黨部評核推薦小組副召集人辦理面試,面 試後由高雄市黨部考核,通過後彙整與收件舉薦名單並送交高雄市黨部評 核小組核備。
2. 各地方舉薦適當參選人,仍需向高雄市黨部執行長提出報名,並經後續 相關流程辦理。
3. 有意參選高雄參選人遴選作業,需在公開遴選期程內向高雄市黨部報 名參加,逾時不受理。
二、評核推薦小組統整名單後,提交高雄市黨部主任委員審核覆試;高雄市黨部 主委面試通過,成為該區提名擬參選人,提名名單送交組織發展部核備; 組織發展部統整名單後,提交選舉決策委員會,提請中央委員會確認通過; 中央委員會通過後,正式公告被提名參選人。
三、評核推薦小組得以決議或另訂作業要點之方式,頒定提名作業相關之辦理 規則。 另有意參選高雄市公職人員選舉之黨員,於提名參選人作業正式開 始前,得向高雄市黨部提出申請進入提名成為參選人作業。 高雄市黨部於檢視相關必要切結文件後,提報參選人名單至組 織發展部,由組織發展部提交選舉決策委員會審核,並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參選人始得以「台灣民眾黨參選人」之名義投入地方經營及出席活動。參選人申請作業之相關規則,依選舉決策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第六條 參選人初選程序
一、為求黨內團結及勝選之最大考量,高雄市黨部會得以協調之方式,商議被 提名參選人之安排。
二、若協調未果,高雄市黨部應回報評核推薦小組,由評核推薦小組決議後啟 動初選程序,並以全民意調查方式進行評比,評比結果由評核推薦小組確 認後安排參選人,並經主任委員公告初選結果。
三、參加初選者應繳交全民調作業費及初選相關費用。

第七條 現任優先條款
本黨現任民意代表由黨主席徵召,得免除前述參選人辦法。

第八條 徵召程序
基於本黨對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全盤規劃考量,選舉決策委員會得針對艱困 選區及未有提名人之選區,徵詢舉薦適當人選,及與他黨合作模式,經提出於中央委員會通過後予以施行。

第九條 紀律規範
被參選人須謹守本黨紀律之相關規範,若觸犯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所明定之 放棄參選、違紀助選或賄選等違反情事,評核推薦小組認定後,得撤銷其提名。

第十條 授權條款
針對參與高雄市公職人員選舉之海選作業及提名相關策略,本辦法未明定之事 項,授權選舉評核推薦小組以決議或另訂規則要點等方式,並由市黨部提報經主任委員確認通過後施行。


第十一條 通過與實施
本辦法由評核推薦小組提案,經主任委員核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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