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公告】修正本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四條
一、新增本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原第三項內容因項次變更移至第五項。
二、新增第三及第四項條文內容如下:
「 酒駕行為者不予提名之原則與例外如下:
一、原則有酒駕行為者或因酒駕行為而拒測者不予提名;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黨得逕為撤銷提名。
二、酒駕行為包括駕駛任何交通工具,無論屬刑事或行政不法,包括但不限於遭行政裁罰、刑事處罰、緩起訴或緩刑者。
三、惟因酒駕行為受行政裁罰(拒測者除外)時並未涉及刑責且僅犯乙次者,自該酒駕受行政裁罰時起迄今已滿十年之翌日起,則例外得受本黨提名。
被提名人曾犯有前三項之罪行,遭判刑、起訴或緩起訴者,若未於申請本黨提名時主動揭露,將不具被提名資格;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黨逕為撤銷提名。」
三、以上修正經2022年3月1日中央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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