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公告】 台灣民眾黨黨職人員選舉辦法修訂
「台灣民眾黨黨職人員選舉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經113年12月11日第三屆中央委員會議修訂通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詳如附件,謹此公告。
修正說明如下:
1.原條文票選中央委員及票選中央評議委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規定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後票選中央評議委員獨立規定於第四款。
2.有關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中央評議委員被選舉權部分,除黨員入黨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年滿十八歲以上及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外,新增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具被選舉權:
(一)曾任縣市以上行政首長者。
(二)曾任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民意代表者。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四)具有律師、會計師資格者。
(五)曾(現)任黨員代表及當屆黨員代表當選人。
3. 有關第十四條黨員繳納費用範圍及期限部分,除黨費外,及財務管理辦法第四條應繳納之職務分擔金募款責任額,應於各該項選舉登記日前完成繳清,始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修正條文對照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c3hm0e39ztyhuGGWcIPltI3I1MSqsPMN/view?usp=sharing
修正後完整條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0MY0DPH-VuQ0qE2ndxQECjP3IBqQsK7/view?usp=sharing
*財務管理辦法請參閱台灣民眾黨官網文件資料專區
修正說明如下:
1.原條文票選中央委員及票選中央評議委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規定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後票選中央評議委員獨立規定於第四款。
2.有關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中央評議委員被選舉權部分,除黨員入黨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年滿十八歲以上及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外,新增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具被選舉權:
(一)曾任縣市以上行政首長者。
(二)曾任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民意代表者。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四)具有律師、會計師資格者。
(五)曾(現)任黨員代表及當屆黨員代表當選人。
3. 有關第十四條黨員繳納費用範圍及期限部分,除黨費外,及財務管理辦法第四條應繳納之職務分擔金募款責任額,應於各該項選舉登記日前完成繳清,始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修正條文對照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c3hm0e39ztyhuGGWcIPltI3I1MSqsPMN/view?usp=sharing
修正後完整條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0MY0DPH-VuQ0qE2ndxQECjP3IBqQsK7/view?usp=sharing
*財務管理辦法請參閱台灣民眾黨官網文件資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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