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評議委員會公告】眾評決字第1140000009號
主文:
裁決許○○違反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乙次之處分。

事實:
違紀人許○○未經本黨正式提名,於地方活動中擅自使用「參選人」之頭銜。
回列表
回列表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