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臉書更新】如果沒有物證,僅憑人證,就要入人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
#押人取供迫害人權
#進步修法刻不容緩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條文,檢方只需「臆測」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完全違背憲法「無罪推定原則」與釋字665號解釋,嚴重 #侵害人權。台灣民眾黨黨團已提出修法,明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可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做為羈押理由,而要「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得聲請羈押。

但法務部與 #劍青檢改 卻死抱著「#有罪推定」、「押人取供」當作辦案工具,挑釁此修法沒有法界人士支持。然而,法務部與劍青檢改的論述,根本經不起現代社會與進步價值之檢視。

上週,#台灣陪審團協會 發出聲明稿支持本黨團,認同此次修法是台灣司法改革契機,可使台灣人的人權與民主自由獲得基本保障。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吳景欽教授 也公開痛批,檢察官們的反對是死抱著「自白是證據之王」的落後觀念,只想著押人取供,擁護威權思想。

今日,曾擔任過高檢署 #主任檢察官#呂丁旺 律師也表達了類似的想法,以下為呂律師提供給本黨團的相關意見: 
一、 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修正為「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與刑事訴訟人權現代化思潮暨刑事訴訟的變革趨勢相符,殊值贊同。

二、 原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的立法背景,係在往昔「以自白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下的產物,二次戰後,日本司法界體察到,依自白辦案,或者依賴供述證據,理所當然會造成眾多的冤、假、錯案,乃改採「以物證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所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以說是20世紀的遺毒。

三、 進入21世紀後,各種智慧型犯罪層出不窮,所講究的是科技偵查與科學辦案,不能停留在以證人所說的話來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而且,訴訟實務上,你問問有辦案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會發現沒有那一個證人不說謊的,德國有句調侃他人欠缺誠信的俗話「你就像法庭上的證人一樣」,所以如果沒有物證,僅憑人證,就要入人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何况在未定罪之前,就要將一個不知是否有罪的人先關押幾個月,卸除其刑事訴訟的「防禦權」,以「押人取供」來證明被告有罪,進而取代物證,蔑視「無罪推定原則」的普世價值,原規定不修正,會一再的成為司法濫權、恣意關押的藉口,之後,每一個人,包括我們大家,都有可能成為此一不當法條的被害人。

台灣司法必須進步,不能再受舊時代威權體制遺毒所害。更不能再僅憑拼湊的物證,被羈押取得的人證,構陷人入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與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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