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種致死?高雄市黨部主委暨立法委員張其祿:應完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並建立接種症狀通報機制
全國施打疫苗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公布有35例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後死亡不良事件,除了這些公佈案件外,還有多起疑似案件,引起民眾對疫苗接種疑慮,不利台灣疫情控制!另一方面,接種症狀通報機制也未能讓民眾清楚建置狀況,甚至有網友反應,家中長輩接種AZ疫苗後突然過世,通報司法相驗,卻找不到統一受理管道,甚至有類似踢皮球狀況產生。

有鑑於以上情況,民眾黨高雄市黨部主委暨立法委員張其祿今日特邀請高雄在地醫藥界代表及法律界代表,呼籲政府重視民眾對疫苗接種之疑慮,應盡速完善疫苗接種後之救濟程序及回報機制,同時對大眾進行說明。

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聯合會張振芳理事長表示,依他過去40年的服務經驗,關於疫苗施打死亡的醫療糾紛,都需經法院判決後才能確認是否接種導致,但死亡與疫苗接種傷害屬於醫療專業判斷,要直接證明極難,以至於家屬在法院程序上耗時數年後,判決結果卻非疫苗導致死亡,受害者家屬除領不到救濟補償外,心靈上也會再次承受打擊。尤其實務上通常需要透過解剖確認死因,對受害者家屬而言,在尊重死者的心情下,同意解剖追究死亡真相更是煎熬,更會限制民眾救濟權力,呼籲政府應加以修改審議標準。

理事長因此建議,政府在救濟制度辦法上,可以天數來做判斷,例如施打疫苗完3至5天內死亡者,不論是否因接種疫苗造成不良反應死亡,都直接發放救濟金使民眾能迅速獲得救濟,且5至14天內死亡者,也可請領到死亡慰問金。,且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應優先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證明,同時考慮納入社會人士一同參與評估審核,降低家屬及當事人舉證負擔及心理壓力。

民眾黨鳳山服務處主任暨高雄地方法律界代表陳妙真律師也表示,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接種受害救濟法)第14條規定,審定接種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間是否相關之審議小組審定期限是相關資料繳交齊全後6個月內,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一次,如此長的時間除了讓許多想施打疫苗卻擔心發生不良反應的民眾怯步外,對於家屬而言也是。尤其許多COVID-19疫苗並未完全通過第三期試驗,是由政府緊急授權輸入台灣並施打,在接種受害救濟辦法架構之下,若接種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有可能因為國外出現的案例不多,而影響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是屬於「相關」、「無法確定」、「無關」之認定,導致民眾可能受到救濟的機會更加降低,這都會導致民眾不願施打疫苗而造成防疫困難。

最後,張其祿委員再次呼籲,為捍衛民眾權益,請主管機關,能針對以下三點在疫苗接種受害救濟上落實:

(1)疫苗接種受害救濟應從寬認定:
    衛生福利部於今年2月公告修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部分條文,對於在「無關」情形中增訂「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一項,部分立法委員及民團曾表達該修法「讓接種疫苗出現不良反應的受害者必須舉證,對受害人非常不利」之疑慮。

對於預防接種與健康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證明,可以參考德國採取較寬鬆的標準,即依據當前的醫學知識,健康損害有超過5成的機率與預防接種有關,即可推定兩者間具有因果關聯;僅在遇到當前醫學知識尚無從解釋之受害情形,才由政府辦理救濟事務之最上級機關認定。同時也應參考美國ACIP(免疫實踐諮詢委員會)在審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應認定時,能有公益律師、公民代表擔任委員。

最後,如判定與疫苗「無關」之案例,也應依辦法第19條協助民眾酌予補助。

(2)建立醫療機關及接種疫苗單位通報及民眾回報統一窗口:
應加強醫療機關接種後通報,使醫學上較能確立接種疫苗後之症狀因果關係。同時主管機關也應建立民眾回報統一窗口。

(3)加強宣傳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及接種症狀通報機制管道:
確保民眾都能清楚了解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及接種症狀通報機制,加強提醒民眾隨時注意並且記錄疫苗接種後可能的不適反應,並且回報相關衛生單位。

張其祿委員最後強調,疫苗之疑慮有賴醫學證據之解釋,中央政府更應主動收集分析,讓接種後症狀之因果關係在醫學上有較高確立可能。民眾接種疫苗是為達到群體免疫力之公益目的,政府更應保障民眾權益並減少疑慮,完善疫苗接種藥害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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