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院黨團:公投議題攸關重大 中選會應為延期可能早作因應
今年8月28日,即將舉行四項公投。四大議題包含:珍愛藻礁、核四重啟、反萊豬進口、公投綁大選。其中幾項議題都涉及重大國計民生,影響甚鉅。然而由於疫情陡升,對於許多公共議題的討論和宣傳,遭到嚴重的阻礙。因此,民眾黨黨團希望中選會,面對當前疫情處境,考慮延後辦理公投。
延後公投,法規方面是否可行呢?基本上不是問題,關鍵還在於中央政府的態度。理由有以下四點:
1.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此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因此,中央指揮中心與行政院應趕緊定奪公投是否延期舉辦,公投延期於我國選舉相關辦法中,有法所據。不能因疫情之由,沒收人民討論公共議題的權利與投票表態的權利。
2. 上會期本黨黨團及張其祿委員曾提出公投法23條修正案,「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應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也能夠因應現在的狀況,來彈性的變更公投日程,當時為何不進行修法?導致現在公投改期問題,進退兩難。
3. 即使公投沒有延期,為了避免因疫情限制交通通勤之故,可能導致許多在外地工作的民眾,無法回到戶籍地址投票。根據公投法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因為疫情的緊急與特殊情況,中選會應考慮若不延期舉辦公投,至少能使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讓人民對於公共議題表態。
4. 對於公投是否執行,應要尊重民意對於公共議題的討論以及表態,這是直接民主的展現方式。雖然因為疫情擴散的緊急狀況,也不能沒收民意,草草舉辦公投,這樣的公投結果,既不重視公共議題討論,也不能表現出民意,缺乏民意基礎。
本黨呼籲,中央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應當及早因應延期投票的相關準備。
延後公投,法規方面是否可行呢?基本上不是問題,關鍵還在於中央政府的態度。理由有以下四點:
1.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此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因此,中央指揮中心與行政院應趕緊定奪公投是否延期舉辦,公投延期於我國選舉相關辦法中,有法所據。不能因疫情之由,沒收人民討論公共議題的權利與投票表態的權利。
2. 上會期本黨黨團及張其祿委員曾提出公投法23條修正案,「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應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也能夠因應現在的狀況,來彈性的變更公投日程,當時為何不進行修法?導致現在公投改期問題,進退兩難。
3. 即使公投沒有延期,為了避免因疫情限制交通通勤之故,可能導致許多在外地工作的民眾,無法回到戶籍地址投票。根據公投法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因為疫情的緊急與特殊情況,中選會應考慮若不延期舉辦公投,至少能使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讓人民對於公共議題表態。
4. 對於公投是否執行,應要尊重民意對於公共議題的討論以及表態,這是直接民主的展現方式。雖然因為疫情擴散的緊急狀況,也不能沒收民意,草草舉辦公投,這樣的公投結果,既不重視公共議題討論,也不能表現出民意,缺乏民意基礎。
本黨呼籲,中央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應當及早因應延期投票的相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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