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辦法
台灣民眾黨地方組織辦法
2021 年 05 月 04 日 中央委員會通過
2022 年 03 月 01 日 中央委員會通過
2022 年 03 月 01 日 中央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確立地方組織設立之程序及人員編制、進用等行政事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設立規則
一、 本規定適用於本黨各類地方組織之設立。
二、 各類地方組織:
(一) 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各直轄市/縣/市設立地方黨部,其內部組織架構包括組織、文宣、行政等單位。
(二) 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由其所隸屬之直轄市/縣/市級地方黨部統籌管理,配置常態性人力編制,處理各地方黨務,服務地方選民。
(三) 聯絡處:歸屬其所在位置之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或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管理,無常態性人力編制,得視需要彈性設置。
三、 地方黨部設立前,得先設籌備處,各類地方組織設立須依第四條之設立程序申請辦理。
二、 各類地方組織:
(一) 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各直轄市/縣/市設立地方黨部,其內部組織架構包括組織、文宣、行政等單位。
(二) 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由其所隸屬之直轄市/縣/市級地方黨部統籌管理,配置常態性人力編制,處理各地方黨務,服務地方選民。
(三) 聯絡處:歸屬其所在位置之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或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管理,無常態性人力編制,得視需要彈性設置。
三、 地方黨部設立前,得先設籌備處,各類地方組織設立須依第四條之設立程序申請辦理。
第三條 地方組織人員編制
一、 地方黨部幹部:
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數名(依實際需求設置)。
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置主任一名,副主任數名(依實際需求設置)。
二、 常態性編制人員:
由本黨正式任用之常態性編制人員,負責執行黨務運作,可依實際需求編制執行長、副執行長、專員、助理/秘書等,任期一年,經年度考核通過者,續聘之。
三、 黨部主任委員由組織部主任推薦,副主任委員、執行長、主任等地方黨部幹部由黨部主任委員推薦,前兩類推薦人選再由組織部主任、秘書長彙整,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任命,任期一年。地方黨部其他幹部由地方黨部主委提報人選,經組織部主任同意後即可任命。
四、 地方黨部幹部及常態性編制人員之進用,需由財務單位確認於預算內執行,後依「人員甄選及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招聘。
五、 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長,以及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主任均需具備台灣民眾黨黨員身分,且不得同時具備其他政黨黨籍。
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數名(依實際需求設置)。
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置主任一名,副主任數名(依實際需求設置)。
二、 常態性編制人員:
由本黨正式任用之常態性編制人員,負責執行黨務運作,可依實際需求編制執行長、副執行長、專員、助理/秘書等,任期一年,經年度考核通過者,續聘之。
三、 黨部主任委員由組織部主任推薦,副主任委員、執行長、主任等地方黨部幹部由黨部主任委員推薦,前兩類推薦人選再由組織部主任、秘書長彙整,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任命,任期一年。地方黨部其他幹部由地方黨部主委提報人選,經組織部主任同意後即可任命。
四、 地方黨部幹部及常態性編制人員之進用,需由財務單位確認於預算內執行,後依「人員甄選及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招聘。
五、 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長,以及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主任均需具備台灣民眾黨黨員身分,且不得同時具備其他政黨黨籍。
第四條 地方組織設立申請程序及規定
一、 本辦法公布施行前業依「地方組織設立及人員進用暫行辦法」設立之總服務處,其主任委員需經中央委員會同意。
二、 尚未成立地方組織地區由組織部主任指定籌備人選,向中央黨部提出設立計畫(設立計畫簽文及需檢附之相關資料,請參考附件一),填具地方組織設立申請書,會辦各幕僚單位並經秘書長簽核後設立,其主任委員需經中央委員會同意。
三、 地方黨部、服務處、聯絡處掛牌及人員聘書規格樣式統一由中央黨部製頒或授權製頒。
四、 新設立之地方組織需於預定掛牌日前完成申請程序。
第五條 地方組織黨部幹部及常態性編制人員變更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縣/市地方黨部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長及鄉/鎮/縣轄市/區服務處主任:
(一) 地方黨部幹部因任期屆滿、離職或因故解除委任關係,需填具地方幹部解任申請表,載明解除委任原因,並依下表程序進行,並於核准後解任生效。
(一) 地方黨部幹部因任期屆滿、離職或因故解除委任關係,需填具地方幹部解任申請表,載明解除委任原因,並依下表程序進行,並於核准後解任生效。
類別 |
程序 |
說明 |
|
無給職 | 主動辭職 被動解任 |
中央委員會核准 後生效 |
|
有給職 | 主動辭職 | 除需填具解任申請表外,另需依人員離職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符合勞基法之離職規定(需送中央委員會核備) |
被動離職 | 中央委員會核准後,依勞動基準法之資遣相關規定辦理 |
(二) 地方黨部主委因故解除職務,應連同推薦之副主委、執行長同時解除職務委任關係。
(三) 地方黨部幹部因任期屆滿、離職或因故解除委任關係後,接任人員均需依本規定由地區行政人員向中央黨部組織部提出申請。
(四) 須填具地方組織設立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送中央黨部組織部會辦各幕僚單位並經秘書長簽核後,呈報中央委員會核准後變更。
二、 常態性編制人員:
(一) 地方常態性編制人員因任期屆滿、離職或因故解除僱傭關係後,均需依人員離職辦法之規定,由地區行政人員向中央黨部陳報。
(二) 地區黨部行政人員需依「人員甄選及任用辦法」檢具相關資料,送中央黨部組織部會辦各幕僚單位並經秘書長簽核後,授權由地方黨部招聘或轉陳人資部門協助招聘。
(三) 地方黨部幹部因任期屆滿、離職或因故解除委任關係後,接任人員均需依本規定由地區行政人員向中央黨部組織部提出申請。
(四) 須填具地方組織設立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送中央黨部組織部會辦各幕僚單位並經秘書長簽核後,呈報中央委員會核准後變更。
二、 常態性編制人員:
(一) 地方常態性編制人員因任期屆滿、離職或因故解除僱傭關係後,均需依人員離職辦法之規定,由地區行政人員向中央黨部陳報。
(二) 地區黨部行政人員需依「人員甄選及任用辦法」檢具相關資料,送中央黨部組織部會辦各幕僚單位並經秘書長簽核後,授權由地方黨部招聘或轉陳人資部門協助招聘。
第六條 通過與修正
本辦法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頒布施行,修正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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